剛剛看新聞,看到昨天深夜有一個關於腳踏車的車禍
宜蘭的某條道路上,一輛廂型車經過紅綠燈的時候,直接撞上一名單車騎士
那個單車騎士被撞擊後,就一直卡在廂型車的車底,直到警方來動用千斤頂才把他救出來
可是,救是救出來了,目前還有生命危險
而重點是,那個腳踏車騎士,疑似闖紅燈
情況就類似這個影片,看得我怵目驚心


在台灣的交通事故上,不論對錯,倒大楣的永遠都是撞人的
曾經就有人因為撞死闖紅燈的人而被判刑
台灣社會總是人情為大,死者為大
在法官、家屬、警方面前,死著永遠都是對的、可憐的、應該申訴正義的
加上「遵守交通規則,是用路人的責任與義務」這個無可撼動的法律教條
即便你遵守交通規則,但你一但撞傷或撞死人,仍是會因為無盡義務的過失被定罪
只因為你本應注意而未注意…

我知道我個性糊塗,專注力也不太夠
就連騎腳踏車都會被樹和牆壁吸引過去玩摟摟抱抱,弄得自己全身親熱過的痕跡一堆
更別提如果我開始騎機車或開車,到底會被啥人或東西吸引過去
而且,被撞就算了,我可不想因為撞到人而跟自己的良民證從此說掰掰
所謂的良民證,就是在警局裡毫無案底的證明
雖然現在沒有在銀行工作了,良民證對我來說也已經毫無用武之地
但在這個死者為大的社會,我還是認清我的迷糊會變成怎樣可怕的駕駛能力好了…

小時候,幼稚的我,總愛在黃燈轉紅燈時,或是紅燈剛亮,趁對向車輛還在發動起步時
拔腿奔過空曠的斑馬線或是柏油路
尤其我家附近有一個大馬路口,立著一座四向的紅綠燈,一次只能讓一個方向的車輛通行
每每要從東出發,都要等西南北向的三條道路車輛走完綠燈之後才能行走
光等個一個輪迴,就要快三分鐘時間
以往總愛在其他三向的號誌中抓到一個機會,讓我在其他方向的車輛還沒親到我前快速衝過馬路
事後總會佩服自己的機伶和神算
讓自己沉溺在賺到幾十秒時間的驕傲、和深入危機卻又毫髮無傷避開危險的帥氣裡

但自從國二在那個路口看到一場死亡車禍的災後畫面
看到警察杯杯畫的支離破碎的人形粉筆痕跡,彈到離斑馬線十多公尺遠且血跡斑斑的地上
這才讓我了解,人算真的不如天算,耍帥也有耍出問題的一天

縱使遵守交通規則,是所有用路人的責任與義務
但我想,天真到認為不會出事的人一定還是大有人在
只希望我的朋友們,不管怎樣,紅燈還是不要闖的好
等個幾十秒,就是給自己,也給家人機會
否則,逞這一時之快,就要多等七天才能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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